2004年3月8日,签署银行宣布签订第二轮《央行售金协定》。与第一轮协议一样,“CBGA2”期限为五年,即2004年9月27日至2009年9月26日。
第二轮协议开篇重申了第一轮协议中的第一条:“黄金将仍然是世界货币储备中的一项重要组成元素”。
协议的其他部分阐述了与第一轮协议类似的立场,另外也有一些重要的不同之处。
英国因之前就已声明无黄金减持计划,只签署了第一轮协议而未参与第二轮。希腊在1999年还未成为欧元区成员,所以未签署第一轮协议,但签署了第二轮协议。2006年12月,斯洛文尼亚于加入欧元区前不久成为第二轮协议的签约方。塞浦路斯和马耳他也在加入欧盟后签署了第二轮《央行售金协定》。
第二轮《央行售金协定》中,签约方在五年内最多可减持黄金2,500公吨,每年减持上限为500公吨;较第一轮协议的上限有所增加,上一轮协议限额分别为年上限400公吨,五年上限2,000公吨。
第二轮《央行售金协定》还规定央行的期货和黄金租赁使用额度不得超过1999年以前的大约2,100公吨水平。
- 第一轮《央行售金协定》
- 第二轮《央行售金协定》
- 第三轮《央行售金协定》
- 第四轮《央行售金协定》
- 欧洲央行与黄金